《此间的少年》仍在网上售卖
乔峰、郭靖、令狐冲……原本是作家金庸笔下原创的经典武侠人物,但是在未经授权同意的情况下,却被作家江南拿去二创改编,并出版了一部同人校园小说,是否侵犯著作权?
近日,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公布了金庸生前起诉江南侵权案的二审结果。法院审理认定,被诉侵权行为分别构成著作权侵权和不正当竞争,判令被告江南(本名杨治)向原告金庸(本名查良镛)赔偿188万损失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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上海大邦律师事务所律师丁金坤告诉记者:“该判决指引社会,作品要原创,二次创造利用别人的角色,要事先得到授权。”
扬子晚报/紫牛新闻记者孙庆云
擅自进行同人改编
案件纠纷的起因在更早之前。2000年,作家江南未经金庸本人同意,将金庸笔下的原创人物乔峰、郭靖、令狐冲,重新组合,创作出版了一本校园小说《此间的少年》。2010年,该小说还被改编成了同名电影,由胤祥执导,黄河清、孙欣、苏哲等主演。
2015年,金庸发现《此间的少年》抄袭自己作品中的经典人物,在不同环境下量身定做与原作品相似的情节,改编作品后不标明改编来源,擅自篡改作品人物形象……他认为对方侵权了自己的改编权、署名权、保护作品完整权等,遂将江南及其背后的出版公司告上法院,要求对方停止侵权行为。
此案件在当时被称为“同人作品第一案”,受到诸多关注。
2018年,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一审认定,《此间的少年》不构成著作权侵权,但构成不正当竞争。法院一审判决:停止出版发行《此间的少年》并销毁库存书籍,赔偿金庸经济损失人民币168万元以及为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合理开支人民币20万元,北京联合出版公司、北京精典博维公司就其中33万元承担连带责任。
一审结束后,江南通过社交账号回应,称自己是金庸武侠的粉丝,在国外留学期间,由于身处异国他乡,怀念北大的校园生活,所以套用金庸笔下的人物,写出《此间的少年》。他曾留言说:“跟自己尊重的作者打官司,当然不是什么令人开心的事。不过一根一苗,一花一果,十八年前一时兴起,也因其得名得利,应当有此一劫。”
但是在一审判决后,金庸、江南以及出版方北京精典博维公司均不服,向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提起上诉。
近日,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公布该案件二审结果。二审期间,金庸去世,林某怡系其遗产执行人并作为上诉人参加了诉讼。
法院审理认定,被诉侵权行为分别构成著作权侵权和不正当竞争,判令被诉侵权作品《此间的少年》作者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,并登报声明消除影响,赔偿经济损失168万元及为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20万元,北京联合出版公司、北京精典博维公司就其中33万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。
5月15日上午,扬子晚报/紫牛新闻记者联系作家江南,询问其对此次判决结果的回应,对方助理表示,不太方便接受采访。
未支持停止侵权诉请
从案件的审理结果来看,两次不同之处在于被告是否构成著作权侵权。
上海大邦律师事务所律师丁金坤认为,乔峰、郭靖、令狐冲等角色,都是金庸原创的武侠人物,家喻户晓,成为文化符号。金庸(包括其继承人)对该角色拥有版权,未经许可,不得擅自修改人物形象,否则就是侵害原作的改编权、署名权、保护作品完整权。
查阅此前资料也可发现,周星驰在拍摄电影《功夫》时,使用了《射雕英雄传》洪七公的“降龙十八掌”之类的功夫,也是征求了金庸同意,获得金庸版权许可,并支付报酬。
不过,丁金坤特别提到,从法院公布的判决结果来看,判决没有支持金庸的停止侵权诉请。他解释,一般而言,法院对于侵权作品,都是要求停止侵权或者销毁的。若要继续出版,除非是该作品涉及公共利益巨大。
而在本案二审中,法院认为,为满足读者的多元需求,平衡各方利益,促进文化事业的发展繁荣,采取充分切实的全面赔偿或者支付经济补偿等替代性措施的前提下,不判决停止侵权行为。《此间的少年》如需再版,应向权利人支付经济补偿。从《此间的少年》所利用的元素在全书中的比重,酌情确定经济补偿按照其再版版税收入的30%支付。
(来源:扬子晚报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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